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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6日休閒小木屋建造商電)台中市郭姓男子騎腳踏車行經區公所發包的施工路段,但工地與道路未設護欄等阻絕設施,郭男摔車後跌入撞擊鋼筋,致左眼失明訴請國賠。最高法院判石岡區公所應賠新台幣375萬元確定。

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101年2月,郭姓高中生騎腳踏車返家,經過石岡區公所交由某營造公司施作的路面及排水改善工程工地,他不慎在工區周邊鋪設的鋼板上滑倒,跌至正在灌漿施工且滿布鋼筋的工地,造成左眼失明等傷害。

判決書指出,營造公司在縮減路面等起始點,未設置如安全圍籬、警示燈或紐澤西護欄等警告標誌,現場也沒有施工人員進行交管;更重要的,未在施工路面與施工排水溝之工區範圍以護欄、安全圍籬等設施阻隔,導致摔車受傷,因此向公所求償醫療費、勞動力減損等費用。

公所則認為本起事故發生時,工程尚未完成驗收,並非賠償義務人,而且此爭議施工路段,本該全部禁止通行,但民眾反映有通行需求,所以有一端出入口並未封路,也美式小木屋建造推薦派有警衛人員管制交通。

此外,事故發生當日,混凝土車進行灌漿時,車頭有旗手、車後有2名臨時人員負責交管,而台中美式小木屋建造且在臨時道路施工場所、地點,並無設置固定護欄或圍籬的必要。

二審高院審理後認為,施工路段管理若有欠缺,公所應擔負國賠責任,不因工程尚未完成驗收,就不處於管理狀態,倘若公所確有設置護欄、圍籬等安全防護措施,就算郭男摔車,也不至於跌落至施工的排水溝中,因此判決石岡區公所應負80%責任,賠償375萬9662元。

全案上訴後,最高法院今天仍維持二審見解,駁回上訴,判決確定。105090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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